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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5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为加强全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提高供热系统能效水平,现就推进全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供热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供热行业面临着能源、环境、经济等多重压力。供热能耗在全市能源消耗中占有较大比重,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由于体制改革滞后、法规标准不完善、技术相对落后、节能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建筑及供热节能缺乏内在动力,供热设施老化严重,供热能耗缺乏计量手段,供热能源浪费严重。供热发展一方面存在能源供应瓶颈,另一方面又存在巨大节能潜力。积极转变供热发展方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供热节能减排,挖掘现有供热资源潜力,是实现供热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各部门、各供热设施权属和运行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供热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实现全市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指导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应建立在供热设施基本完好的基础上,对于管网老旧失修、跑冒滴漏严重的供热系统应先行实施管网更新改造。
(三)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要与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项目相结合,统一计划,分别预算,同步实施。
(四)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可调控和热计量的技术要求。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市供热系统平均能耗下降10%,围绕该目标完成如下任务:
完成燃气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任务的60%,完成燃煤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任务的7%。
在热源、热力站、楼口安装能耗计量装置,实现供热系统能耗监测,逐步建立能耗监管体系。
提高供热运行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完成供热运行管理人员的节能技术培训。
四、技术要求
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
节能技术改造。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计量装置改造。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耗监测体系。
节能技术培训。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供热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五、组织实施
(一)本市范围内的公共建筑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由供热设施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改造资金由供热设施权属和运行管理单位合理分担。
(二)本市范围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由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筹措资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管理、财政资金申请等相关要求详见《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市、区县行政机关和与市、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事业单位的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按照部门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项目管理应按照《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市范围内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的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应按照北京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五)因资金困难难于实施改造的,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供热节能工作,将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根据全市的供热节能技术改造计划,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并做好与老旧供热管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协调。
(二)各供热采暖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本系统、本单位供热节能管理。一方面,要继续贯彻 “低保高控”方针,对居住建筑要确保室内温度达到标准,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基础上科学节能;对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商场、宾馆饭店等要严格控制室内温度不超标。另一方面,要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供热节能技术,建立供热节能的长效机制。
(三)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系统改造的任务,为全市做出表率。
(四)要加强供热节能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供热设施改造项目的安全与质量;要严格执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和配套使用。
(五)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将供热节能宣传与服务引进社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供热节能典型,弘扬节约精神,推动供热节能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